Nch 隱私權聲明 然而,如果貿易商(包括製造商)在針對消費者的商業行為中未能根據具體情況評估告知消費者該產品的使用壽命有限,則屬於遺漏重要資訊的情況。 此外,如果此類做法可能嚴重扭曲一般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則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2) 條含義內的專業謹慎要求。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並沒有關於環境索賠的具體規則。 同時,它也提供了法律依據,確保貿易商不會向消費者提出不公平的環保主張。 相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可以幫助貿易商對其產品的環保績效進行投資,因為它使他們能夠透明地告知消費者此類努力,並防止競爭對手提出誤導性的環保聲明。 資金管理 設立公司 消費者保護機構將追債行為列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所涵蓋的售後商業行為,並對追債機構處以罰款,因為該機構誤導債務人消費者,了解未能及時清償債務的不利後果的程度和嚴重性。 收債機構也未能正確告知客戶債務的確切合約依據,並給他們帶來了不允許的心理壓力(131)。 《誤導性和比較廣告指令》第 four 條規定的合法性測試適用於企業對企業和企業對消費者的交易,範圍相當廣泛,涵蓋了不公平競爭的某些方面(例如商標貶低)。 因此,《誤導性和比較廣告指令》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了企業對消費者交易中的此類審查條件,或對企業對企業交易中的貿易商(主要是競爭對手)施加了額外要求。 本案的相關問題在於,經銷商並未將最終價格標明為銷售價格,即包含汽車廣告中單獨標明的強製附加費用的價格。 因此,定價指令第 2 條將銷售價格定義為商品的最終價格,包括增值稅和所有其他稅費,但並不妨礙《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設立公司 7(4)(c) 條的適用。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示》不僅適用於提供旅遊服務的貿易商,也適用於旅遊預訂網站 (416) 等中介機構,這些中介機構必須遵守前幾節中提到的關鍵規定。 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家身份、聯繫方式、適用的取消政策和旅行安全基本方面的重要信息,例如旅遊住宿是否配備煙霧和一氧化碳探測器,或者客運服務是否經過適當檢查和保險。 記帳士 必須向消費者明確傳達隨機付費內容(例如戰利品箱、卡片包、幸運輪)的存在,包括隨機物品的機率。 例如,戰利品盒/驚喜盒是遊戲內內容,通常包含與遊戲相關的隨機物品(例如武器、皮膚、遊戲內貨幣、進度選項)(378)。 遊戲內戰利品盒的銷售必須符合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有關產品價格和基本功能的資訊要求。 遊戲中的某些商業行為(包括嵌入式廣告)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8-9 條的管轄範圍。 遊戲內的各種做法(例如針對兒童或其他弱勢群體、使用微交易、嵌入和不透明的廣告)加劇了對消費者的影響。 除了對兒童和年輕人的擔憂之外,對商業通訊和操縱行為的敏感度增加也可能是成年遊戲玩家的一個特徵,特別是在長時間沉浸式遊戲的情況下。 對於遊戲內購買優惠,交易者必須確保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7 條規定的資訊義務。 台北的會計師 必須清楚描述產品的本質特徵,並且虛擬物品的價格必須以真實貨幣清晰明了地顯示。 如果價格無法事先合理計算,交易者必須說明價格是如何計算的。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thirteen 條規定了違反該指令所適用的國家規則的處罰。 第(1)款規定,成員國必須確定在違反根據該指令通過的國家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的製裁規則。 台北的會計師 它讓會員國自行決定可用的製裁類型和實施制裁的程序,只要這些制裁是有效的、相稱的和具有勸阻性的。 會計師 在屬於歐盟層級全面協調主題的領域所採取的國家措施必須從相關協調措施的角度進行審查,而不是從《歐盟運作條約》(TFEU)的角度進行審查(89)。 因此,當一項國家措施屬於《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的範圍(在上文第 1.1 和 1.2 節中討論)時,必鬚根據《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而非 TFEU 對其進行審查。 此外,定價指令僅適用於有形商品,不適用於服務和數位內容,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規則仍然完全適用於此類其他產品的降價做法。 另一方面,法院指出,在其他案件中,國家法院沒有義務依職權評估特定合約或其條款是否是由於不公平商業行為而締結的 (67)。 特別是,法院認為,在執行抵押權的執行程序中,國家法院沒有必要能夠檢查可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違反了《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因為該指令沒有強制要求這樣做法院對國民的義務。 關於禁止預售折扣的國家規則,法院澄清說,這種禁令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相容,因為它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19)。 只有那些純粹保護競爭對手利益的國家措施不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如果規範這種做法的國家措施旨在保護消費者和競爭對手,則此類國家措施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如果根據移交法院的推理,其唯一目的是規範競爭對手之間的關係而不是保護消費者 (15)”,則 UCP 指令不涵蓋國家規定 (15)。 如果商家提供附加(可選)服務,則必須將可選費用的資訊與主要服務分開顯示在顯著位置;經營者不得誤導消費者購買附加服務。 例如,可選費用可以是單間附加費、可選保險、座位選擇或託運行李(而不是手提行李)(398)。 必須在購買邀請中告知消費者存在可選費用,並且無論如何最遲在預訂過程開始時告知消費者。 合格會計師 還應該明確的是,這些費用是可選的,消費者在決定購買額外服務時不應被誤導(399)。 此外,如果這種做法是針對兒童的,則附件一第 28 公司設立 點尤其重要,因為它禁止針對兒童的招攬行為。 針對兒童可能產生的有害影響也證明了根據《一般資料保護條例》(365) 的特殊保護是合理的。 國家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家印表機製造商處以罰款,原因是該印表機製造商存在欺騙性和侵略性行為,包括未能在消費包裝上正確突出使用非正品碳粉盒的限制 (321)。 綠色聲明可能表明,與競爭商品或服務或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的先前版本相比,產品對環境具有更有益的影響,或對環境的危害較小。 環境聲明不得與同一經銷商或不再在市場上或由經銷商出售給消費者的競爭對手開發的產品聯繫起來,除非該開發是重大的且是最近的。 零售商越來越多地透過投資抵消碳排放的項目來宣稱碳中和。 例如,汽車租賃公司透過選擇排放補償選項為消費者提供「碳中和駕駛」的機會。 如果基礎碳信用額的環境完整性較低或沒有適當考慮,這種做法可能會導致問題,因此它們並不代表真正的額外減排量。 碳清除聲明必須可信、可靠、透明、報告、可追溯、可核查、可信、經過認證,不得破壞排放部門的短期減排措施,並且必須確保國家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清除的額外性和碳正確核算寄存器。 國家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在其指南中認為,應充分告知消費者二氧化碳排放補償措施的實施情況,例如完全補償的公里數以及如何實現這一目標,以及補償的計算方式和地點。 根據《消費者食品資訊條例》(249)第 7 條第(3)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資訊「不得歸因於與預防、治療或治癒人類疾病有關的食品特性,也不得參考此類屬性」。 這項一般規定適用於所有食品業者,無論其經營處於食品鏈的哪個階段,只要其活動涉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相關資訊。 「食品資訊」指透過標籤或隨附文件或任何其他方式(包括技術手段或口頭交流)提供的有關食品的資訊。 對於網路商店,電子商務指示第 5 條要求貿易商輕鬆、直接和持續地提供其姓名、地址和其他數據,包括電子郵件地址。 此外,根據電子商務指示第10條,還必須在訂購前提供某些資訊(例如正式簽訂合約之前要採取的各種技術步驟)。 Verband Sozialer 企業合併 會計事務所 Wettbewerb 公司登記 案涉及一個平台的廣告,該平台展示的不同產品不是由平臺本身提供,而是由在該平台上銷售的第三方提供(209)。 銷售合約中必須包含正式名稱,但這並不一定符合第 7 條第(4)款規定的重要資訊。 根據第 7 條第(4)(b)款,經營者未能告知消費者其郵政地址和身分資訊可能構成誤導性遺漏。 第7條第(4)款(a)項明確規定,在審查是否遺漏有關產品基本特徵的重要資訊時,必須考慮通訊方式和產品。 法院明確指出,第 7 條第(4)款詳盡列出了購買邀請函必須包含的重要資訊。 然而,交易者顯示第 設立公司 7(4) 條中列出的所有資訊這一事實並不排除購買邀請屬於第 6(1) 條或第 7(2) 條 (208) 含義內的欺騙行為。 電話服務供應商在電視上宣傳行動電話訂閱,強調特定的價格優勢,同時僅在螢幕上以小字體顯示很短的時間的優惠條款和條件。 國家法院發現,儘管所使用的通訊手段(電視)的空間和時間特性有限,但沒有什麼可以阻止交易者更清楚地陳述如此重要的事實。 根據第7 會計師 條第(2)款,如果經營者「以含糊、難以理解、不明確或不及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訊息,且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作出其應做出的交易決定,則視為誤導性遺漏。 因此,禁止任何類型的無地址印刷廣告的國家規定超出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完全統一規定,除非消費者事先同意(選擇加入)。 只有當此類禁令不屬於該指令的範圍時(即非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才允許實施此類禁令。 一些成員國出於各種原因為此類禁令辯護,例如保護環境(減少行銷材料上浪費的紙張量)。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也不影響歐盟關於產品健康特性的規定。 因此,第 公司設立 17 點僅適用於作為現有歐盟健康聲明規則的補充。 然而,所有有關健康和保健產品的欺騙行為都可以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台北會計師 條進行調查(例如,如果一般介紹具有誤導性)。 這些指南涵蓋了許多問題,例如「關鍵參數」、「相對重點」和「直接和間接報酬」的概念,這些問題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的排名透明度要求相關。 由於信用卡購買過程中缺乏明確的訊息,可能會導致經常性支付的實際成本被隱藏或小字印刷等問題,委員會和國家消費者保護當局於 2021 年採取了行動 (221)。 這些系統不是由信用卡公司經營的,但他們有義務相應地通知客戶。 在付款窗口中,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輸入信用卡信息,通常是一次性支付金額,而不是定期訂閱。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支付服務指示》,必須告知消費者每筆支付交易的具體金額,包括經常性交易。 然而,如果特定商品存在與「雙重品質」相關的欺騙行為,執法機關也可以要求銷售相關商品的零售商採取糾正措施。 會計師 特別是,它們可能要求零售商在銷售點向消費者提供額外信息,從而確保消費者知道相關商品實際上與其他國家/地區銷售的商品不同。 由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適用於企業對企業 (B2B) 關係,因此它不規範零售商和製造商之間 B2B 合約關係中此類執法措施的後果。 這種解釋是合理的,因為《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與《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第 6(1) 條不同——沒有規定合約後果。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禁止提供有關產品基本特徵的虛假信息,這些信息可能會誘使普通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例如,這些措施可能包括平台設計其電子介面,以允許第三方交易者根據歐盟行銷和消費者保護立法(特別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4)第 7 條)向平台使用者提供資訊。 者權利指令、購買邀請時所需的資訊以及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第6 條提供的資訊。 例如,線上市場必須允許第三方賣家告知消費者其身分、可用性、產品價格以及消費者可能面臨的任何額外費用,例如應用程式內購買。 一名貿易商在顯著位置宣傳一年自由貿易保證,以鼓勵消費者付費將這種貿易保證延長至三年或五年。 該公司沒有在收到產品後兩年內充分告知消費者根據《消費品銷售和相關保證指令》他們有權獲得的符合性保證。 消費者保護機構認為這種商業行為具有欺騙性,特別是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166) 第 6(1)(g) 條。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5 條第(3)款可能作為保護弱勢消費者的法律依據,並且考慮到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發布的商業通訊必須能夠為可能的目標受眾所理解。 此外,附件一第 28 點禁止在商業傳播中直接吸引兒童。 因此,以兒童為目標群體的有針對性的廣告做法可能不包含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直接招攬購買廣告產品的行為。 國家法院將這種做法歸類為欺騙性行為,並禁止貿易商將其價格與建議零售價進行比較,除非該價格與其他零售商對同一產品通常收取的價格相對應(171)。 一家國家法院在執行機構提起的訴訟中發現,一家收債機構向消費者施壓,要求他們支付因法律無效的協議而產生的賬單,並拒絕回答他們的問題,違反了專業謹慎原則。 台北的會計師 消費者有權了解討債機構正在追收哪些帳戶以及索賠是否合法。 該機構對專業照顧要求的解釋是基於債務催收機構協會行為準則,而國家法院確認了這項解釋。 它還指出,該行為準則可以作為確定職業行為的參考,即使對於非協會成員的公司也是如此(153)。 如果貿易商充分告知消費者全價或價格計算方式,《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本身並不禁止貿易商進行價格歧視。 除了意見領袖和品牌的義務外,用於促銷活動的網路平台還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專業謹慎義務,如前幾節所述。 這包括採取適當措施使第三方交易者能夠遵守歐盟法律規定的義務的義務,例如在平台介面上提供具體且適當的揭露方式 (364)。 因此,這些規定也適用於嚴格意義上不涉及產品或特性,但其主要目的是評估貿易商在提供或銷售產品時的品質和表現的評估。 如果在這個框架中,對「貿易商」績效的評估被用作促銷其產品的手段,那麼這些評估也可以被認為對於消費者在就給定貿易商的產品做出交易決策時至關重要。 具體地,如果評論是基於諸如產品品質、可靠性或交付速度之類的參數來評估商家,則這樣的評論可以針對商家的產品的促銷或與商家的產品的促銷交織在一起。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新規定可能適用於這些評估。 需要強調的是,這項規定是對消費者網上購物的資訊要求,以促進清晰度。 台北會計事務所 自我聲明可以很好地表明賣家的法律地位,但它不能取代「商家」的定義,仍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適用。 在這方面,應參考《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22條,該條禁止貿易商冒充貿易商。 該禁令適用於根據新的揭露規則錯誤或不準確地報告非商家品質。 國家法院發現,理性的消費者不會懷疑並且傾向於相信提供給他的資訊是真實和準確的。 合理行事的消費者沒有義務進行進一步的研究以查明發送給他的訊息的真實和完整內容,除非訊息的發送者敦促他這樣做,或者有強烈的跡象表明這種義務文字內容(142)。 此外,針對一名消費者的不公平商業行為可能會導致另一名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國家法院認定,通知違約客戶他的名字將作為未付款客戶在當地媒體上公佈,構成一種侵略性商業行為 (129)。 追債活動應被視為售後商業行為,因為追債活動與產品的銷售或服務直接相關。 沒有客觀理由根據交易者是否透過專業機構外包收債來區分評估。 賣家是否有資格成為「經銷商」或消費者,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 在 Kamenova 案件中,一個人在網站上發布了總共 8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個各種新舊物品的銷售廣告 (117)。 法院認為,銷售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潤,或者自然人同時在線上平台上發布數個提供新貨和二手貨出售的廣告,這一事實本身並不足以將該人認定為「商人」。 國家法院在決定法律地位時必須考慮各種非詳盡和非排他性的條件。 法院強調了《憲章》第 forty seven 條關於訴諸司法的權利對於歐盟關於消費者可用補救措施的指令所規定的消費者權利的重要性。 會計政策